接到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武汉上行科技有限公司的书面临时提案, 按照《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将其内容公告如下:
    武汉上行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对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进行部分修改的临时提案
    本公司持有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40830700股,占总股本的23%, 按照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提出 如下临时提案提交信联股份2001年度股东大会表决:
    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1月4日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该议案将提交该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详见2002年1月9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其中“第4.另外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第三十九条进行修改, 本条修改为: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 股份进行质押(包括一次性质押和多次质押累计达到5%股份的股东)之前, 应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获得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同意之前,不得进行质押。违反以上规定, 视为未授权,质押无效。”
    现将该条修改为“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非流通股 股东, 在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或转让(包括一次性质押或转让和多次质押或转 让累计达到5%股份)之前,应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获得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同意之 前,不得进行质押或转让。违反以上规定,视为未授权,质押或转让无效”。
    特此公告
    
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