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股字(2000)第039号
    致: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接受贵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出席了公司于2000年12月29 日在杭 州召开的2000年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我国《公司法》、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为依据,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00年11月26日作出决议,并在2000年11 月28日的《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二届第十一次 会议决议公告》和《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0年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告的内容于2000年12月29日如期在杭州召开, 并完成了公告所 列明的所有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股东或股东代表共9人,均为在2000年12月22日(公 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A 股股票 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合计持有股份总数10854.76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61.15%,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股东大会。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新提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事项均是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公告中所列提案, 从公告日 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未收到任何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股东大会公告中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 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关联股东未参与表决,仅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经 监票人监票和清点, 全部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依《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投票表决通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资料
    1、公司章程
    2、2000年11月26日董事会决议
    3、刊登于2000年11月28日《上海证券报》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凌
    200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