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原告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为第一被告湖北?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中的1800万元及利息4946652.00元(计算至2004年12月6日,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付款利率计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2005)金中民二初字第1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在2004年12月3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进行了公告。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本公司对第一被告应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2839392元(计算至2004年12月6日,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付款利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等案件若有下一步的进展,公司将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截止本报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