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前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金中民执字第00123号执行通知书,原告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为第一被告湖北?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中的3200万元及利息2693968.7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金中民二初字第91号合同纠纷案公司在2004年7月8日、10月21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进行了公告。2004年9月24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金中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权利人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20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本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200万元及利息2693968.7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止本报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