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2月28日在杭州市上塘路86号信联股份公司会议室召开。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所持有的股份共计103,901,7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53%。出席会议的全部为非流通股股东,未有流通股股东出席。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指定的董事郑扬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会议审议并以逐项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1、审议通过了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9,051,0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6.08%,弃权24,85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92%,反对0股。出席会议的全部为非流通股股东。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9,051,0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6.08%,弃权24,85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92%,反对0股。出席会议的全部为非流通股股东。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9,051,0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6.08%,弃权24,85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92%,反对0股。出席会议的全部为非流通股股东。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9,051,0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6.08%,弃权24,85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92%,反对0股。出席会议的全部为非流通股股东。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9,051,0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6.08%,弃权24,85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92%,反对0股。出席会议的全部为非流通股股东。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4年度实现利润总额-192,602,495.57元,实现净利润-156,328,963.86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336,014,038.07元,本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为-492,343,001.93元。
    鉴于公司2004年度严重亏损,且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公司决定对200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79,051,0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6.08%,弃权24,85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92%,反对0股。出席会议的全部为非流通股股东。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大会决定公司2005年度继续聘请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报酬。
    表决结果:同意79,051,0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6.08%,弃权24,85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92%,反对0股。出席会议的全部为非流通股股东。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1)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聘请其为公司"主办证券公司",负责本公司作为股票恢复上市的推荐人;如果股票终止上市,则委托该证券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2)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如果股票终止上市,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记和结算机构。
    (3)如果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公司将申请其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79,051,0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76.08%,弃权24,85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92%,反对0股。出席会议的全部为非流通股股东。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邵慧萍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意见》的规定,符合信联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