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省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诉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该事项公司已于2004年8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进行了披露。因不服判决,公司日前已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已受理,案号为(2004)浙民二终字第204号。据传票,其开庭时间为2004年10月25日。
    二、原告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为第一被告湖北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中的3200万元及利息2693968.7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2004)金中民二初字第9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在2004年7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进行了公告。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本公司对第一被告应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3200万元和利息2693968.70(计算至2004年3月20日,此后利息按约定计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已在本年度对上述担保计提了34693968.70元的预计负债。
    该等案件若有下一步进展情况,公司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