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近日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杭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就原告浙江省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诉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该事项公司已于2004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进行了披露),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其判决如下:
    座落于杭州市拱墅区蔡马东路9号集体宿舍房产归属于原告浙江省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所有。
    案件受理费46560元,由被告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该案件若有下一步进展情况,公司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