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日前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杭法执273、274、361、362民事裁定书,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之江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城东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四案,中院的(2003)杭民二初字第46、47号民事调解书和(2003)杭民二初字第5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华夏银行、农业银行分别于2003年6月5日、2003年8月11日向中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分别为人民币40886349元和51288402元。(该等事项本公司已分别于2003年7月19日、2003年9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进行披露)。在执行中因本公司已无现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中院依法对本公司原持有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8623.65万股的股权(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4.23%)进行评估拍卖,评估价为人民币9141.07万元,最终由辽宁万恒集团有限公司以91410690元竞得。(该拍卖事项公司已于2004年3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进行披露)。得款用以清偿四案的所欠债务。上述拍卖款已付清。为此,中院裁定如下:
    将所属本公司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的8623.65万股股权(占总股本的4.23%)归辽宁万恒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上述股权被司法拍卖将直接产生投资收益约3701万元。
    二、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原告浙江省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诉本公司价值人民币731万元的财产权属一案的第二次开庭时间为2004年6月23日。(详见2004年5月2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特此公告
    
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