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为第一被告湖北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中的3200万元及利息2693968.7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2004)金中民二初字第9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在2004年5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进行了公告,编号为临2004-014,该案原开庭时间为2004年06月01日。现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该案开庭时间改为2004年7月9日。
    本公司将根据该案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