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近日接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法律文书,据此公司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原告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称,2003年1月28日,第一被告湖北?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由本公司为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第一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已到期借款3200万元及利息2693968.70元(计算至2004年3月20日),原告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借款3200万元及利息2693968.70元(计算至2004年3月20日)、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和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据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金中民二初字第91号应诉通知书和传票,该案开庭时间为2004年06月01日。
    如果法院裁定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将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带来极为不利影响。本公司将积极应诉,并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