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前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33号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天水支行及湖北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临2003-033公告),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天水支行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浙民二初第4号民事判决,向该院提出上诉。原审人民法院已将一审案卷及上诉状报送该院。经审查,该院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原告上诉请求为: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湖北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为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件的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