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天水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浙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天水建行借款本金5740万元及相应利息(1999年9月29日起至2002年9月28日止的利息按月息4.95‰计算,2002年9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二)驳回天水建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为该次贷款担保的湖北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因其担保合同未经董事会或法人代表授权而无效,不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97120元,由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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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