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广发银行杭州分行西湖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杭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需要,法院已对本案担保方杭州宏兴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1700万股社会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577%)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2003年11月4日至2004年11月3日。上述股份该公司已于2003年2月10日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详见本公司2003年2月1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临时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