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杭法执字第422号执行通知书,本公司与招商银行杭州分行770.3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的(2003)杭民二初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已申请执行,法院要求公司在2003年10月25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和交纳执行案款、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延迟履行,债务利息将加倍计算,直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该法律文书生效并执行后,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将带来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