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联股份")和董事王宏建、郑扬、杨宇甍、佘旭东、刘智原、独立董事宫成喜、李建春及原董事长王宏声在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下述问题:
    一、2001年7月信联股份为关联公司湖北声广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借款1500万元提供担保,2002年7月,上述银行借款展期后,信联股份继续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信联股份的上述担保事项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上市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而且信联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担保事项,直至上述担保涉及诉讼时,才于2003年5月15日披露上述对外担保的情况。
    二、信联股份向建设银行杭州市天水支行借入的长期借款1亿元于2002年9月28日到期,上述借款到期后,信联股份未能全部按时归还,其中5750万元借款逾期。对于上述重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事项,信联股份未及时披露,直至2003年4月1日才披露上述逾期借款的情况。
    三、2003年2月11日至2003年3月13日期间,法院受理了5家银行对信联股份提起的诉讼,涉及金额共计12370.3万元,其中截止2003年2月21日信联股份诉讼事项涉及的金额合计为9000万元,已超过信联股份2001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对于上述重大诉讼事项,信联股份在上述诉讼发生时未及时披露,直至2003年4月1日才披露上述重大诉讼的情况。
    四、2003年3月19日,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艮山支行就与信联股份228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上述重大诉讼事项,信联股份在上述诉讼发生时未及时披露,直至2003年6月27日法院对上述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后,信联股份才于2003年7月19日披露上述重大诉讼的情况。
    信联股份及相关董事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7.4.2、7.4.3和7.4.5条的规定,公司董事违反了第2.2.2条的规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和第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给予信联股份和董事王宏建、郑扬、杨宇甍、佘旭东、刘智原、独立董事宫成喜、李建春及原董事长王宏声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