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近日接到有关法律文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与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杭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借款本金770.3万元,支付利息89200.74元(计算至2003年3月11日止,之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二)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招商银行杭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三)担保方对本公司的上述还款及支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合计89490元由本公司负担,担保方负连带责任。
    该法律文书生效并执行后,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将带来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