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董事会(以下简称“郑百文”或“公司”)2001 年4月26 日第二次向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提出的办理 股份变动手续的申请后,于6月7 日收到登记公司《关于郑百文股份变动申请回函的 复函》。《复函》指出:“你公司在《回函》中提及:股东以默示方式将50% 股份 无偿过户给三联集团公司, 是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和股东选择的结果及股东对公司董 事会的授权而进行的,此种过户是一种集体过户行为,不属于协议过户情况。经反复 研究,我公司未能在现有法律、 法规及本公司适用的业务规则中找到如你公司所解 释的对应规定,因此请你公司提供关于上述说法的具体法律依据。
    鉴于你公司回函尚未能提供本公司2001年4月18 日复函中要求提供的全部有关 文件,本公司目前暂无法办理你公司申请办理的股份过户手续。”
    公司重组工作目前仍在按程序进行,如有实质性进展,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特此公告。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董事会    二OO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