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本公司)向广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本公司如下诉讼请求:
    一、驳回广州白云山投资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山公司)对605 万股白云山 A2权股票的权利请求;
    二、确认本公司与海南金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国公司)签订的《 转让合同》的有效性,责令金国公司继续履行该合同。
    该案公告刊登在2000年7月26日《上海证券报》(公告临2000—017)。
    2001年4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本案诉讼参与人白云山公司、 金国公司 以及本公司先后分别领取《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驳回了白云山公司对605 万股 A2权股票的权利请求,同时也确认了本公司与金国公司《转让合同》的有效性。
    本案诉讼参与人在上诉有效期内均未提起上诉,现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书生效后本公司与金国公司将继续履行原 签订的《转让合同》等系列法律文件,以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2001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