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尔冷柜销售有限公司诉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郑百 文或公司)郑州百文家电分公司货款纠纷。1999年9月3日青岛四方区人民法院一审 判决公司偿还原告151.7万元货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当即提起上诉(有关公告 刊登在2000年4月29日《上海证券报》)。
    公司于2001年4月16日接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1 〗青经终 字第350号),经法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郑百文、原审被告郑州百文家电分公司给付青岛海尔冷柜销售有限 公司货款及违约金人民币四十七万元;
    二、上诉人郑州百文、原审被告郑州百文家电分公司于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前,给青岛海尔冷柜销售有限公司开具六十四万七千八百二十三元五角一分的退货 增值税发票;
    三、青岛海尔冷柜销售有限公司给郑州百文家电分公司开具到税务部门办理金 额为七十一万七千零九元四角二分的折让冲红增值税发票;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万零七百一十七元、保全费一万二千五百六十三 元,由青岛海尔冷柜销售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万零七百一十七 元,由上诉人负担。
    五、其他损失,三方互不追究。
    特此公告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200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