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8日,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文化路支行(以下简称交行文支)与郑州百 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郑百文)签订借款合同, 与郑州百文依力服装 有限公司(该企业为郑百文关联企业,郑百文投资比例占73%。 以下简称郑依力) 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合同期限为2000年3月28日至2001年1月6日。合同签订后, 交行 文支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合同到期后郑百文归还了20万元本金及2001年3月20 日 以前的部分利息,尚欠1620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郑依力亦未履行保证义务。
    2001年4月5日,洛阳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和解 协议,仲裁庭当庭裁决如下:
    1、如果郑百文在2001年4月20日前还清1620万元本息的同时, 交行文支同意减 免130万元。
    2、如果被申请人郑百文在2001年4月20日前归还完毕1620万元的本息, 郑依力 不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仲裁费用3万元由交行文支承担。
    4、如果被申请人郑百文在2001年4月20日前未归还1620万元的本息, 按照和解 协议的约定,交行文支不应减免130万元,仍按1620 万元本金及利息追偿(利息计至 本息归还完毕之日),仲裁费用,由郑百文承担。郑依力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特此公告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二OO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