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01年1 月 20日公布了关于资产重组的相关公告,现对有关问题作出重要更正如下: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诀议暨召开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告》(以下简称007号公告)及《资产、债务重组公告》(以下简称008号公告)中有 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豁免公司1.5亿元债务,记入重组利润弥补亏损”的表述, 是 根据财政部《具体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现根据2001年1 月 21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郑百文资产与债务重组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 财 会〖2001〗9号文)的规定,上述1.5亿元债务豁免应转入资本公积( 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根据财会〖2001〗9号文的规定调整后的《财务顾问报告》附后)。
    二、007号公告及008号公告中“本公司及百文集团、三联集团公司、信达公司、 北京中和应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中博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会计 师事务所、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山东海天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所有参 与本次重组的机构和有关人员郑重承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买卖本司股票”。其中三 联集团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在2000年8 月以前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应以《三联 集团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和承诺》为准。
    三、007号公告、《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关联交易公告》(009号公告) 以及《中博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资产、债务重组的法律意 见书》中“三联集团已经作出承诺,如果其成为郑百文的最大股东,将遵守以下原则: 1、不再从事家电的批发经营......”,其中“不再从事家电的批发经营”应以 008 号公告的表述为准,即应修改为“不再从事家电的零售经营业务”。
    四、007 号公告中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按照重组方案办理有关股 份变动手续,“董事会应于股东提交《股东声明》期满后3日内办理有关股份变动手 续”, 修改为:“董事会应于股东提交《股东声明》期满后一周内办理有关股份变 动手续”。
    五、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对(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资产与 债务重组方案)若干问题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即1月20日已公告)现作废, 修改为 《关于对(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资产与债务重组方案)若干问题的财务顾问 报告》,详见二月五日的上海证券报。
    对以上公告中出现的失误,公司谨向投资者深表谦意。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董事会    二00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