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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98 证券简称:三联商社 项目:公司公告

中博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资产、债务重组的法律意见书
2001-01-20 打印

    致: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根据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贵公司”或“郑百文”)与中博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本所律师”)签订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作为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确认的具有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担任贵公司资产、债务重组( 以 下简称“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我国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 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 本所现就贵公司本 次重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关于本次重组的方案、 协议、有关主体资格的文件、有关授权与批准的文件等资料的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其中包括一些协议、文本的草案), 听取了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贵公司已保证,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是真实的、有效的,无任何隐 瞒之处,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是真实的,尚未签署的协议、文本也将按与草案实 质上完全相同的内容与形式签署。在审查上述文件时,本所假设:

    (1) 上述文件之签字、盖章全部属实;

    (2) 上述文件之复印件与其正本相符;

    (3) 上述文件中对事实的陈述全部是正确、准确的;

    (4) 上述文件的签署是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的。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 并基于对这些事实的 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以及基于向有关政府部门所作的查询,发表法律意见; 并 且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出具。对于本所律师无法独立 查验的事实如政府批文、财务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所律师主要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的文件和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而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办理本次重组的法定文件, 与其他文件一起 上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并且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除此之外,本法律 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 司本次重组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重组所涉及的有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1、 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主体资格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是经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 66号文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现持有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100000100315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北 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北京东环广场,注册资本为100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朱登山,企 业类别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为:收购并经营建设银行剥离的不良 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 债权转股权及阶 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直接投资; 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 财务 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业务。

    经审查,本所认为,信达是一家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 关于郑州百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资格

    郑州百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文集团”)是郑州市政府所属的国有 独资公司 , 现持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 注册号为郑工商企 4101001101310-1/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郑州市南阳路2号,注册资本为 1888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李福乾,企业类别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 范围为:经营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

    经审查,本所认为,百文集团为是一家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3、关于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的主体资格

    郑百文是1996年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现持有河南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豫工商企4100001002848-2/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住所为郑州市南阳路2号,企业类别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9,758万元人 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李福乾,经营范围为:百货文化、五金交电、油墨及印刷器材; 家具针纺织品,酒;化工用品(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机械及器材,电子产品 ,棉纱, 家电维修,彩扩,汽车货运;技术服务;矿产品、建材、装饰材料。自营和代理内销 商品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 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经审查,本所认为,郑百文为一家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4、关于三联集团公司的主体资格

    三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三联集团”)现持有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 注册号为70000180504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济南市趵突泉北路12号,企 业类别为联营(紧密型),注册资本为69,195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张继升, 经营 范围为:汽车(不含小轿车)、服饰、绣品、鞋、机械电子设备、五金交电、建筑及 装饰材料、食品,饮料、烟、生物制品(不含药品)的销售;运输;旅游、餐饮娱乐( 限所属分支机构);室内外装饰施工;批准的进出口业务及中外合资经营、 合作生 产和三来一补业务。

    经审查,本所认为,三联集团为一家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 关于本次重组的方案和有关协议

    (一) 本次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

    以2000年6月30日为重组方案实施的基准日:

    1.百文集团按照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郑百文的2000年6月30 日的中期会 计报表的数据,购买郑百文除30,143,456.57元房产外的全部价值为970,607,842.03 元的资产,同时承接郑百文的债务591,749,420.03元(该591,749,420.03元的债务包 括信达公司的502,000,000.00元债务和其他债权人的债务89,749,420.00万元), 百 文集团购买郑百文资产和承接郑百文负债的差额378,858,422.00元, 记为郑百文对 百文集团的其他应收帐款。

    2000年6月30 日之后至上述资产购买和债务承接的实际交接日之间所产生的期 间损益及其它责任将由百文集团承担(除债务豁免外)。

    2.上述郑百文对百文集团的378,858,422.00元的其他应收帐款中的 251, 546 ,221.69元将与三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三联)的优质资产进行置换,其余 127, 312 ,300.31元其他应收帐款及30,143,456.57元房产与重组前产生的留在郑百文的债务 157,455,656.88元相对应。

    重组后的郑百文将委托百文集团处理重组前形成的, 并在上述资产债务剥离后 留在郑百文的除信达公司的全部债务。百文集团支付郑百文重组前形成的留在郑百 文的除信达公司以外的债务, 该债务包括全部帐内负债及全部可能发生的帐外和或 有负债。随着郑百文重组前债务的减少, 郑百文对百文集团的其他应收帐款将等额 减少。

    三联集团将为百文集团偿还重组前形成的留在郑百文的除信达以外的债务提供 担保。

    3.2000年12月31日股东大会通过郑百文的重组原则后,信达豁免郑百文150,000, 000元债务,郑百文的累计亏损降为1,670,935,767.53元。

    4.三联购买信达对郑百文剩余的1,447,349,571.34元债权。

    5.郑百文用250,325,204.28元资本公积金和18,221,688.12 元盈余公积金弥补 亏损,使郑百文的累计亏损降低至1,402,388,875.13元。

    6.三联集团通过上述1,447,349,571.34元债权的豁免来取得郑百文50%的股权。 三联集团豁免1,447,349,571.34元的债权形成资本公积,该资本公积冲抵累计亏损, 使未分配利润为0。

    7.三联集团用400,000,000元资产与郑百文对百文集团的其他应收款251, 546 ,221.69元进行置换,差额部分形成郑百文对三联的148,453,778.31元的其他应付款。

    2000年6月30日之后至置入、置出资产的实际交接日之间,置入资产所产生的期 间损益及其它责任由郑百文享有和承担, 置出资产所产生的期间损益及其它责任由 百文集团享有和承担。

    (二)、关于本次重组的具体步骤:

    1、 郑百文召开董事会,通过重组方案,然后将重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郑百文召开股东大会讨论重组方案,方案内容包括:

    1) 百文集团差额承债的方式购买郑百文的除30,143,456.57元房产以外的全部 资产。

    2) 三联集团豁免其所购买的信达对郑百文的1,447,349,571.34元债权; 在三 联集团豁免债权的同时,郑百文全体股东,包括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东需将所持郑百 文股份的50%过户给三联集团。

    3)不同意将自己所持股份中的50% 过户给三联集团的股东的全部股份将由公司 按公平价值回购。

    4) 三联与郑百文进行资产置换。

    5) 如方案获得通过,公司将以通知方式(具体方式见3)请股东做出选择; 如果 重组方案不能通过,公司将依法进行申请进入破产程序。

    3. 股东大会通过重组方案决议后,公司向全体股东发出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 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及:

    1)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不同意将50% 的股份过户给三联集团的股东应按公告规 定的时间及方式做出书面声明;

    2) 如果股东在规定日期内未作出书面声明,则视为同意留在郑百文, 并将其所 持的原郑百文的股份以2:1的比例来换取重组后郑百文的股权, 并同意董事会办理 过户手续。

    3) 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股东的选择代为办理过户手续。

    4.公告之日届满之后,根据股东选择的情况,实施重组方案:

    1)三联豁免郑百文的债务并成为郑百文的股东;

    2)根据股东变化情况、股份数额变化情况及持股比例变化情况, 由证券登记公 司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三)关于本次重组的有关协议

    1、 信达与郑百文的《关于债务豁免的协议》

    为进行本次重组,信达与郑百文签署了《关于债务豁免的协议》。根据该协议 ,2000年12月31日郑百文股东大会通过重组方案原则之后(该方案原则应符合信达在 《关于债务豁免的协议》中所约定的条件),信达在2000年12月31日豁免郑百文150 ,000,000元的债务。

    2、 信达与三联集团的《债权转让协议》

    为进行本次重组,信达与三联集团将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信达 将对郑百文的债权1,447,349,571.34元转让给三联集团。

    3、 信达与三联集团《股权质押担保协议》

    为进行本次重组,信达与三联集团将签订《股权质押担保协议》。根据该协议, 作为三联集团支付受让对郑百文债权的对价的担保,三联集团在获得郑百文的约50% 股权之后,将把其中的全部流通股质押给信达。

    4、 郑百文与百文集团的《资产债务承接协议》

    为进行本次重组,郑百文将与百文集团签订《资产债务承接协议》。 根据该协 议,按照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郑百文2000年6月30日的中期报表数据, 郑百文 将所拥有的除价值30,143,456.57元的固定资产之外的全部资产共计970,607, 842 .03元转让给百文集团,同时,百文集团承接郑百文的部分债务共计591,749,420. 03 元(该债务含郑百文对信达的债务502,000,000元和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89,749,420. 03元)。百文集团所承接的郑百文前述债务均已取得有关债权人的书面同意。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资产债务承接协议》涉及的债务转让安排在法律上属于 一种合同安排,只要债权人、 债务人和债务承受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并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 则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百文集团所承接的债务,已经与相关债权人签署了《债 务转移协议》,协议依约生效时,郑百文在法律上即可以将债务转给百文集团。

    5、 百文集团与信达《关于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承接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债务协议书》

    为进行本次重组, 百文集团与信达将签订《关于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承接郑 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债务协议书》,根据该协议 , 百文集团承接的对信达的 502,000,000元债务将由百文集团偿还300,000,000元,其余由信达豁免。

    6、 郑百文与三联集团的《资产置换协议》

    为进行本次重组,郑百文将与三联公司签订《资产置换协议》。根据该协议,郑 百文将按《资产债务承接协议》进行资产债务剥离后所形成的应收帐款中的 251 ,546,221.69元(“置出资产”)置换给三联集团,同时,三联集团将总值为400, 000 ,000元的资产(“置入资产”)置换给郑百文,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之间的差额 148 ,453,778.31元记为郑百文对三联集团的负债。

    7、三联集团与百文集团的《债务豁免协议》

    为进行本次重组,三联集团与百文集团签订了《债务豁免协议》 ,根据该协议, 在三联集团按《资产置换协议》取得对百文集团的债权(应收帐款)251,546,221.69 元之后,三联集团将豁免百文集团的该项债务。

    8、三联集团与郑百文的《债务豁免协议》

    为进行本次重组,三联集团与郑百文签订了《债务豁免协议》,根据该协议, 在 三联集团取得郑百文约50%的股权之后10日内,三联集团将豁免其受让的对郑百文的 债权1,447,349,571.34元。

    9、郑百文、百文集团、三联集团的《债务托管协议》

    为进行本次重组,郑百文与百文集团签订了《债务托管协议》,根据该协议, 留 在郑百文的重组之前所形成的负债157,455,656.88元以及郑百文的或有负债和帐外 负债由百文集团代为偿还。

    10、 三联集团、百文集团与郑百文的《担保协议》

    为进行本次重组,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三联集团公司、郑百文与百文集团 将签订《担保协议》,根据该协议由三联集团公司担保百文集团履行上述 《债务托 管协议》。

    11、百文集团与三联集团的《股权质押担保协议》

    为进行本次重组,三联集团与百文集团将签订《股权质押担保协议》,根据该协 议,百文集团将把其所持的郑百文股份质押给三联集团,以作为三联集团为其提供担 保的反担保。

    12、郑州港澳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信达与百文集团的《抵押担保协议》

    为进行本次重组,郑州港澳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信达与百文集团签订了《 抵押担保协议》。根据百文集团与信达《关于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承接郑州百文 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债务协议书》,百文集团承接的对信达的债务502,000,000元中, 300,000,000元由百文集团向信达偿还 ,其余由信达豁免。根据《抵押担保协议》, 郑州港澳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将为百文集团偿还该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上述第1个协议的生效以郑百文的股东大会通过重组方案原则为前提,目前已经 生效,其余各协议的生效均以郑百文的股东大会通过重组方案为前提。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本次重组方案及步骤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各协议的签约方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签约主体资格;

    3) 各协议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各协议签订后,在其约定的生效条件依法成就时,依约生效,并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重组的交易标的

    (一)郑百文与百文集团进行资产债务承接的交易标的

    郑百文与百文集团进行资产债务承接的交易标的是截止于2000年6月30日止,郑 百文的部分资产及债务。上述资产债务承接的交易标的按照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的郑百文2000年6月30日的中期报表数据进行计价。

    (二)郑百文与三联集团进行资产置换的交易标的

    1、 置出资产

    置出资产为郑百文与百文集团进行资产债务承接后所形成的应收帐款, 可以由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郑百文2000年6月30日的中期报表数据推算而得出。

    2.置入资产

    置入资产的总值为400,000,000元,其中与置入资产之间的差额记为郑百文对三 联集团的负债。

    置入资产的组成情况如下:

    A. 三联集团济南家电商场、电脑分公司、临朐分公司、潍坊家电商场、 腾州 家电公司、日照商业公司等六家连锁店截止于2000年6月30日的部分经营性资产(包 括货币资金、库存商品、车辆等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连锁店经营性资产”)

    B. 济南三联大厦地上1-5层及地下1-3层(以下简称“三联大厦”)

    C. 连锁店经营性资产和三联大厦的总价值与4亿元人民币之间的差额用现金补 足。

    上述连锁店经营性资产的计价以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审计报告》(鲁正信审字〖2000〗号)所确认的数据为准;三联大厦的记价以经山东 海天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三联集团公司部分资产评估报告书》( 鲁海会 评报字(2000)97号)所确认的数据为准。

    三联集团已经出具承诺函, 承诺三联集团对上述连锁店经营性资产和三联大厦 拥有所有权,有权进行处置。

    本所律师查验了三联大厦的产权证明。

    三联大厦的土地使用权原属于划拨性质,现正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济南市土地 局已经出具证明,证明三联集团正在办理三联大厦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且已经预 交了土地出让金。

    三联集团于1997年4月25 日将三联大厦向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历下区支行进行 了抵押(地下3-地上4层一次,地上5层一次),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历下区支行已经出 具《承诺函》,承诺在郑百文股东大会通过重组方案后,与三联集团一起办理解除抵 押的正式手续,三联集团也已经出具《承诺函》,承诺在郑百文股东大会通过重组方 案后,与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历下区支行一起办理解除抵押的正式手续。

    除上述对三联大厦的抵押之外,三联集团承诺,三联大厦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上未设置其它任何形式的担保义务, 三联集团拟置换进入郑百文的其它资产上也未 设置任何形式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以上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所涉及的有关各方对交易标的拥有合法 的所有权,交易标的方面不存在妨碍本次重组的障碍。

    四、关于本次重组的授权与批准

    本次重组已经履行了下列程序:

    1、郑百文于2000年12月31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有关本次重组原则的议 案;

    2、 三联集团同意参加本次重组;

    3、 信达对债权的处置得到信达的批准;

    4、 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就三联集团拟投入郑百文的连锁店经 营性资产出具了《审计报告》;

    5、 山东海天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就三联大厦出具了《三联集团公司部分资 产评估报告书》;

    6、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对〈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资产与 债务重组方案〉若干问题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 信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郑百文少数股权公平价值的财务 顾问报告》;

    8、 郑百文董事会通过本次重组方案;

    9、 有关各方正式签署了本次重组所涉及的有关协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的实施还应履行下列程序:

    (1) 郑百文董事会应将本次重组方案及有关文件报交易所、证监会并履行相应 的公告程序;

    (2) 郑州市政府同意百文集团对郑百文的资产、债务进行承接;

    (3) 郑百文股东大会通过本次重组方案;

    (4) 百文集团将一半对郑百文的股份置换给三联集团最终需经财政部批准;

    (5) 郑百文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以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方式对将 50%股份过户给三联或按公平价值向公司售回股份作出选择;

    (6) 如发生回购,郑百文应通知其债权人;

    (7) 通过本次重组, 三联集团持有的郑百文股份将超过郑百文发行在外普通股 的30%,如果三联集团不向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则应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豁 免;

    (8) 按本次重组原则及相关协议的内容,郑百文剥离、 置换的资产超出了其总 资产的70%,如重组能够完成, 郑百文应当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 导。

    五、关于郑百文本次重组后与控股股东的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问题

    三联集团已经作出承诺,如果其成为郑百文的第一大股东,将遵循以下原则:

    1. 不再从事家电的批发经营 ,不与上市公司郑百文从事相同产品的生产经营, 以避免同业竞争。

    2. 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郑百文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 将严格 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 三联集团将严 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制度。

    六、关于信息披露

    2000年12月1日,郑百文发布了《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决议和召开2000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有关本次重组的原则、 股东大会的召开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披露。

    2000年12月1日,为配合公司重组工作的进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郑百文董事 会发布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已聘请天健会计事务所担任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公告。

    2000年12月2日,郑百文董事会发布了关于本次重组方案内容的澄清公告。

    2001年1月3日,郑百文发布了《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2000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1年1月3日,郑百文发布了《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重大事项公告》, 公告信达已豁免郑百文1.5亿元债务。

    2001年1月3日,郑百文发布《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 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在本次重组过程中,郑百文已经按有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的义 务;随着本次重组的进行,郑百文应按有关规定继续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

    七、关于郑百文在本次重组后的上市条件

    经合理查验, 本所律师未发现郑百文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不具 备上市条件而导致证监会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的情形:

    (一) 本次重组按重组方案实施之后,郑百文的股本总额、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 比例基本仍将符合上市条件;

    (二)未发现郑百文在本次重组中有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 或者对财务会计报 告作虚假记载的行为;

    (三)未发现郑百文在本次重组中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本次重组后, 按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的模拟计算,郑百文在1998年、1999年、2000年1-6月盈利。

    八、关于本次重组的几个法律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股东大会所作出的重组决议的有关问题

    1、股东大会关于重组的决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十一项职权,其中第十项为“对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 下简称“郑百文”)的《公司章程》第42条规定了公司股东大会的十四项职权,其中 第十项为“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均涉及上市公司的存续与 消亡的重大事项,这些事项的结果都必然涉及公司股东股份的变动,如股份的变更、 过户及注销,股东大会有权对这类事关公司重大变更,同时涉及股东股份变动的事项 作出合法的决议;同时, 上述条文并未将股东大会的此类权限仅仅限制于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和清算”这四个事项,而是用了“等事项”的表述,对于哪些事项属 于上述“等事项”,我国目前尚无立法或司法解释。本所律师认为,应当理解为与公 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这类事项相同或类似的情况, 包括事关公司生死存 亡的重大重组行为,应列入此等事项。郑百文目前处于濒临破产、解散的状态。 股 东大会关于郑百文的本次重组的决议,实际上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是破产清算而消亡, 还是通过重组避免破产清算而继续存续这一事关公司生死存亡的根本性的、重大的 事项所作出的重大决定。因此,郑百文的本次重组应视为《公司法》第103条和郑百 文《公司章程》第42条所规定的“等事项”之一, 股东大会有权作出关于公司重组 方案的决议。

    尽管有前述股东大会决议, 但方案在处理股东股份变动的问题上仍采用了由每 个股东作出意思表示的处理, 充分体现了股东对股份的处分应由股东作出意思表示 的法律要求,符合现行法的规定。

    2、股东大会决议符合股东根本利益

    郑百文本次重组之前,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截止2000年6月30日, 郑百文总负债 为2,346,554,648.25元,股东权益为-1,345,803,349.65元,每股净资产为-6. 81元, 按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分析,“若郑百文破产清算,公 司所有股东将无法收回其股份投资”。为此,股东大会通过重组决议,目的是使公司 通过重组得以存续和发展。通过重组,公司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虽然股东的股份数 额发生了变化,但公司的资产状况将得到根本性的改善,每股净资产由-6元多变成了 1元以上,股东权益获得了极大的增长。

    另外,由于郑百文的股东持股情况相当分散,流通股比例大于非流通股比例, 最 大股东持股仅14.62%,中小股东持股总数是占优势的。 为保证中小股东充分发表自 己的意见,以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郑百文的独立董事通过征集投票权, 代其他不能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进行投票。可见, 郑百文股东大会决议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 志,并不存在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

    3、 关于股东以默示方式进行选择问题

    本次重组方案经郑百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后,需要股东就将50%股份过户给三 联集团或以公平价值向公司回售股份作出选择,其中,同意过户50% 股份过户给三联 集团的股东可以采取默示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这涉及不作为默示行为的效力问题。

    本所律师认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若干意见》)第66条的规定, “一方当事人向对方 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经接受 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 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郑百文的股东购买郑百文的股份,即表明其接受了郑百 文公司章程及各项规定(包括郑百文股东大会的决议程序和方式), 并应接受股东大 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所作出的决议, 除非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损害股东利益。经修改的郑百文《公司章程》第162 条规定:“股东大会在 作出某项重大决议,需要每一个股东表态时,同意的股东可以采用默示的意思表示方 式,反对的股东则需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 郑百文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于本次重组的议案中也包括《关于股东采取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 议案》。如果该议案得到了股东大会决议的通过, 则根据郑百文《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决议, 应认为郑百文的股东同意了以默示的方式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一种方 式,即形成了一个约定;那么,当部分股东以不作为的默示方式进行意思表示时, 这 种意思表示完全符合《若干意见》和郑百文《公司章程》中关于不作为默示有效性 的要求,因此,股东以不作为默示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是符合有关法律和郑百文《公 司章程》的规定的,该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关于反对重组方案的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

    本次重组的方案由郑百文的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大会审议, 如果其他股东不同 意董事会提交的重组方案,可以在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也可以根据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郑百文《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新的议案。郑百文的 独立董事将再次征集投票权, 以代表因各种原因无法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充分表达 自己的意见。

    《公司法》中对于反对公司重组方案的股东如何保护的问题没有具体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郑百文《公司章程》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但其中没有明确何为“必要的措施”。《到境外上市章程必备条款》第194条规定: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 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反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 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 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该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的内容应当制 作成专门文件,供股东查阅”。

    国外立法在这种情况下是给予反对股东以评定补偿权, 即由公司向反对方案的 股东支付经估算的公平价金。

    郑百文的本次重组与公司合并、分立一样,同是决定公司生死存亡的大事,重组 方案中为反对重组方案的股东提供了一种选择的权利,即,由郑百文以公平价值回购 该部分股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方案充分考虑了对反对重组方案的股东权益的保?の 侍猬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且符合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并不存在侵犯股东权益 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郑百文本次重组方案“ 是经郑百文股东及主要债权人经充分协商后,在现行法律与政策的框架下所制定的, 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也体现 了投资风险,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现行法规没有抵触之处。 该方案若能顺利 实施,则与郑百文破产清算方案相比,可使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

    (三) 、关于反对重组方案的股东出售其股份的公平价值问题

    如前条所述,公司重组时,授予反对重组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值将其股份回售给 公司的权利是对其进行充分保护的一项措施。

    根据信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郑百文少数股权公平价值的财务 顾问报告》(信永评字第200101501号),“依据中国有关法规, 参照国际惯例做法并 结合国内的具体情况,我们完成了我们认为必要的分析估算程序及分析估算。 对郑 百文普通流通股和普通法人股股权在2000年8月21日,在少数股权交易条件下所表现 的公平价值发表如下的意见:普通流通股股权1.84元/股,普通法人股股权0.09- 0 .18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 郑百文的本次重组充分考虑到了影响股票“公平价值”的各种 因素, 信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郑百文少数股权公平价值的财务顾 问报告》依据中国有关法律,参照了国外的现有标准,其中对影响公平价值的因素选 择和权重选择符合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通行作法。这种股票公平价值的评定方法符 合市场化的原则,充分考虑了股东利益保护的问题。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为我国的 上市公司朝着与国际接轨的方向运营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也能使股东充分认识到投 资的收益和风险。

    (四)、关于非交易过户问题

    按《证券法》第33条的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我们理解,这是指在公司正常经营、 存续的情况下证券的转让 方式,但我国现有法律对公司在进行重大重组时,涉及到股份变动的情况下, 公司股 票如何过户尚无明确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在郑百文本次重组的过程中,股东通过 股东大会的决议并由每个股东作出意思表示愿出让其所持股份的50% 为代价与债权 人达成和解,从法律关系上看,这种转让属于因重组、和解而产生的股权重组, 是一 种非交易过户行为,并不属于《证券法》第33条所指的“交易”。另外,《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6.2条,对于上市公司在合并分立情况下的股份变动的过 户程序亦有规定。郑百文本次重组的股份过户,为非交易过户,应比照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操作。

    (五)、关于债权人通知的说明

    按本次重组方案,如果有股东选择以公平价值向郑百文回售股票,那么郑百文的 注册资本将相应的减少。《公司法》第186 条规定:“公司应当在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在此,公司的义务为通知及公告,债权人的权利是在规定 的时间内提出清偿的要求或担保的要求,公司的义务是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 本所 律师认为,“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 日内”这一期限是债权人提出 请求的期限,也是公司清偿或提供担保最长的期限,但并不是要求公司在这个期限之 内不能操作重组方案。因此,如果出现郑百文需要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通过通知和 公告程序,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会得到妥善解决,不存在公司一定要等到第一次公告后 90天才能操作重组方案的障碍。

    九、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审查,本所律师认为,郑百文本次重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方 案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也体现了投资风险。

    总之,本次重组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可以实施。

    

齐瑞清

    中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冀宗儒

    二00一年一月十八日

    《中博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资产、债务重组的法律意 见书》的备查文件

    1、郑百文200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郑百文第四届第12次董事会关于资产、债务重组的董事会决议

    3、信达与郑百文的《关于债务豁免的协议》

    4、信达与三联集团的《债权转让协议》

    5、信达与三联集团《股权质押担保协议》

    6、郑百文与百文集团的《资产债务承接协议》

    7、百文集团与信达《关于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承接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债务协议书》

    8、郑百文与三联集团的《资产置换协议》

    9、三联集团与百文集团的《债务豁免协议》

    10、三联集团与郑百文的《债务豁免协议》

    11、郑百文、百文集团、三联集团的《债务托管协议》

    12、三联集团、百文集团与郑百文的《担保协议》

    13、百文集团与三联集团的《股权质押担保协议》

    14、郑州港澳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信达与百文集团的《抵押担保协议》

    15、信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郑百文少数股权公平价值的财务 顾问报告》

    16、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对(郑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资产与债 务重组方案)若干问题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7、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18、山东海天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三联集团公司部分资产评估报告 书》

    19、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0、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营业执照(复印件)

    21、郑州百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2、三联集团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3、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中期报告

    24、三联大厦产权证明(复印件)

    25、三联集团公司关于解除三联大厦抵押等问题的承诺函

    26、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历下区支行关于解除三联大厦抵押的承诺函

    27、济南市土地局关于三承集团公司正在办理三联大厦土地出让手续并预交了 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28、三联集团公司关于郑百文重组后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问题的承诺函

    29、各参与本次重组的中介机构的相关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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