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近日获悉,2007 年7 月27 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登记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07)潍民二初字第37 号],解除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联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性流通股49,700,000 股的冻结。
    2007 年7 月27 日,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向登记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07)游法民保字第80 号],解除三联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性流通股49,700,000 股以及冻结期间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的轮候冻结,同时解除三联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性流通股65,602,股以及冻结期间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的冻结。
    特此公告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