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2007年3月30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下称"原告")与公司商品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在原告与山东三联商社、三联家电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总计640万元商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公司位于济南市趵突泉北路12号[历087632] 号房产的1-3层被依法查封。据查,公司未直接与原告发生业务关系,系因代关联方收货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另外,公司2001年重组前, 因广东科龙股份有限公司与原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下称"郑百文")债务纠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1999)郑经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因2,208,548.17元的司法判决尚未履行,公司作为承继原郑百文的法律主体承担连带责任,于2007年4月12日收到郑州中院裁定,查封前述[历087632] 号房产的第3层。根据重组期间公司与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百文集团")签署的相关协议,原留在公司的重组前形成的对其他债权人的应付账款转给百文集团由其负责处理。如司法裁定要求公司偿还,则公司履行相应司法裁决后,有权向百文集团进行追偿。公司就该事项正与百文集团进行协商。
    上述查封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