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昨日有媒体对原郑百文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判决结果作出报道,称"据记者了解,关于郑百文虚假陈述案的审理已全部结束"。对此,本公司特作以下说明:
    一、原郑百文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二审上诉总共五起案件,近期公司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四起案件的判决书,另有一起公司已开庭但尚未收到判决书。
    二、二审已宣判的四起案件,其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如下:
原告姓名 一审判决公司赔偿损失 二审判决公司赔偿损失 范黎明 3,973.54元 3,973.54元 荣碧茵 4,117.30元 4,117.30元 阎保民 169,434.47元 164,934.47元 张兆荣 20,000.00元 6,433.26元 合计金额 197,525.31元 179,458.57元
    特此公告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