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2年6月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三联集团公司要约收购“郑百文”股票义务的函》(证监 函〖2002〗87号),该函就本公司请求豁免要约收购郑百文股票义务事宜,函复如下:
    一、鉴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郑百文股份过户问题做出裁决并下达了协助 执行通知书,你公司与郑百文进行资产、债务重组,并且你公司承诺长期持有郑百文 股票等情况, 同意豁免你公司本次股份过户完成后因持有郑百文股份超过其已发行 股份的30%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公司应当恪守关于长期持有郑百文股票的承诺, 保证重组后郑百文具有 持续经营能力,不得损害郑百文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今后你公司若增持郑百文股票, 必须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以要约方式进 行,除非事先获得中国证监对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你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 持有郑百文股票,视同为三联集团公司持有,对此也必须按照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 收购义务。
    四、本豁免在下列条件实现后正式生效:
    (一)郑百文2001年2月22 日股东大会通过的重组方案及其相关协议约定的有 关生效条件全部满足;
    (二)各有关重组协议正式生效;
    (三)重组各方完全放弃退出重组;
    (四)债权人免除郑百文债务的协议正式生效;
    (五)郑百文股份已按照法院裁决过户到三联集团股票帐户。
    特此公告
    
三联集团公司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