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 团)(以下简称“郑百文”或“公司”)本次资产、债务重组的法律顾问,根据郑 百文资产、债务重组进展情况,已经出具了以下意见或说明:
    1. 2001年12月16 日出具了《关于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实施资产、 债务重组的法律意见书》;
    2. 2001年12月20 日出具了《关于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实施资产、 债务重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3. 2002年1月8日出具了《关于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实施资产、 债 务重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4. 2002年1月8日出具了《关于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实施资产、 债 务重组的说明》;
    5. 2002年1月10日出具了《关于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实施资产、债 务重组的说明(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所现就2002年1月10日之后郑百文实施本次资产、 债务重组的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2002年1月30日,郑百文(甲方)、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乙方)、 三 联集团公司(丙方)签订了《关于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资产、债务重组 中资产交接的补充协议》。该协议中约定,由于甲乙双方之间资产交接过程中,尚 有在甲方名下应过户给乙方的股权投资(2001年6月30日帐面净值为126,850, 116 .08元)、房产(2001年11月30日帐面净值103,639,140.45元)及汽车(2001年 11 月30日帐面净值1,157,696.14元)(以上简称“未过户资产”)正在办理过户手续, 三方对于上述“未过户资产”的产权归属、权利义务进行确认和约定,要求相互配 合,以保证资产安全交接。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协议是三方在实施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过程中对资产交 接过户的具体约定,符合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方案及重组各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未构成对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方案的修改,不会对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的实施 构成障碍。
    二、郑百文、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三联集团公司于2002年2月3日签署了《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资产、债务重组中债务托管与担保的承诺书》。为 最终使郑百文重组成功,三方承诺:1、三方于2001年1月18日签定的《债务托管协 议》、《关于债务托管的备忘录》、《担保协议》和《股权质押担保协议》(以下 简称“四个协议”)对三方继续有效,继续具有约束力。2、除非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三方将履行四个协议中各自的义务,直至各自在四个协议中的全部义务履行 完毕。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书是三方对“四个协议”的效力及三方义务的进一步 确认,符合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方案及重组各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有利于郑百文 资产、债务重组方案的实施。
    
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齐瑞清
    经办律师: 齐瑞清 冀宗儒
    2002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