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由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甲方"或"郑百文")、 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百文集团")和三联集团公司(以 下简称"三联")于2001年12月31日在郑州签订。
    鉴于:
    1.甲方正在进行资产、债务重组(或称"郑百文重组");
    2.根据甲方、乙方、丙方等有关方面于2001年1月18 日签订的有关郑百文重组 的协议,甲方与乙方进行资产、债务交接,甲方与丙方进行资产置换;
    3.甲方与丙方于2001年11月30日签订了《关于资产交接的协议书》(以下简称 "《交接协议》一"),甲方与乙方于2001年12月15日签订了《关于资产交接的协 议书》(以下简称"《交接协议》二")。根据上述两个协议,甲方与乙方的资产、 债务承接、甲方与丙方的资产置换所涉及的大部分资产已经完成交接手续;
    4.在《交接协议》一和《交接协议》二中,在签署上述两个协议时,重组各方 考虑到郑百文重组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甲方和丙方、甲方和乙方分别于《交接 协议》一的第四条和《交接协议》二的第二条作出了以下约定:
    1)如果2002年3月1日仍无法实现重组郑百文的根本目的,各方将终止2001年1 月18日签署的关于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的各项协议,退出重组。
    2)如果发生前述情况,甲方已经交给乙方的资产应该退还甲方, 乙方已经交 给甲方的资产应该退还给乙方;甲方已经交给丙方的资产应该退还甲方,丙方已经 交给甲方的资产应该退还给丙方。
    3)如发生资产退还,各方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甲方与乙方的资产、债务承接及甲方与丙方的资产置换所涉及的交接手续 办理顺利,且大部分资产已经完成交接手续,同时股份过户手续也正在办理过程中, 为最终实现郑百文重组的根本目的(定义同《交接协议》一和《交接协议》二,详 见《交接协议》一和《交接协议》),进一步保护原郑百文股东利益,经友好协商, 甲方、乙方和丙方特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各方将互相配合,争取尽快完成郑百文重组工作。
    二、取消《交接协议》一的第四条和《交接协议》二的第二条关于资产、债务 退还的约定。
    三、三方现约定,如果2002年3月1日仍无法实现重组郑百文的根本目的,为保 护广大股东和有关方的利益,已经交接的资产、债务不再进行退还。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
    五、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之后生效。
    
甲方: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周松安
    乙方: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李亭玉
    丙方:三联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张继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