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冰熊保鲜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 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涉案标的额163万元。(该案已于2001年1月18日和 2001年9 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告)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于2001年12月18日 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原审判决为:该判决生效十日内偿付冰熊公司货款 1362527.01元及滞纳金(自2000年6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至,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计算)。
    一审诉讼费21805元,郑百文承担20000元,冰熊公司承担1805元,二审诉讼费 用18171元,由郑州百文承担。
    特此公告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