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的有关规定, 现将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11月29日收到郑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郑法执字第702号],该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依 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郑经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1年11月26日向被 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责令被执行人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及郑州百文股 份有限公司(集团)董事会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 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及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董事会即日 内履行(2001)郑经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在接到该裁定后,将按上述裁定书和公司200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股东选择的结果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报送有关股份变动的相关材料,办理股份变动手续。 涉及此次股份变动的有关诉讼 公告,刊登在2001年10月27日、11月9日的《上海证券报》。
    特此公告。
    另外公司获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于2001年12月3 日 发布了《关于协助执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判决办理郑百文股份过户事宜的公 告》:将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要求,按照郑百文2001 年度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做出的上述两项决议之规定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将郑百文相关股东持有 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十(50%)过户到山东三联集团公司名义下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董事会
    二OO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