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受理的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 作社联合社等八人以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公司董事会案,本公司、 公 司董事会于2001年10月24日接到郑中院应诉通知书(原公告刊登在2001年10月27日 《上海证券报》)。2001年11月8日公司、 公司董事会收到郑州中院的民事判决书 〖(2001)郑经初字第417号〗判决如下:
    一、确认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 《关于股东采用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决议》有效;
    二、确认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东股份变动手续的决议》有效;
    三、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和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董事会 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按照上述两项决议之规定,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郑百文和郑百文董事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 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