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10月24日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郑州中院”)的应诉通知书,郑州中院通知公司、公司董事会,该院已受理原告郑州 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八人以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公司董事 会案。原告请求法院:1、确认郑百文200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股 东采取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决议》合法有效; 2 、 确认郑百文 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东股份变动手续的决议》 合法有效;3、判令被告履行上述郑百文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义务,根据股东依照股 东大会决议进行意思表示的结果,代股东完成办理股份变动的有关手续。
    特此公告。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董事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