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 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 报酬及其披露》、《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 及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机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公司支付厦门天健华天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决策程序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 管理情况,依照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制定,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没有冲突, 我们表示同意;
    二、公司和该所就2001年度审计事宜进行协商后,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 明确了年度审计费用的数额。综合考虑该所的实力、行业收费标准、2001年度公司 审计工作量等因素,该年度审计费用是公平合理的,我们表示同意。
    三、公司董事会三届一次会议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经理和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表决方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聘任的人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相关岗位人员的资 格要求,并均为多年从事上述相关岗位工作,专业扎实、经验丰富、认真负责、工作 成绩显著,值得信赖。我们对此表示同意。
    
厦门机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柏龄
    黄世忠
    200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