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以及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海南乾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的约定, 对公司 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审查了公司的有关材料, 出席了公司2001年元月5日在海口召开的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公司发布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通知,最迟日应是2000年12月22日, 鉴于公司董事会已于2000年12月29日在有关证券报上向公司全体投资者刊登了〈致 歉公告〉,取得了股东们的谅解,亦未造成损失,因此,此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所做表决 合法有效。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公司随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用, 非经本律师事 务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海南乾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邹志诚
    2001年1月5日于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