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已于1998年3月7日召开了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了1997年年度报告,并于 1998年3月10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刊登年度(摘要),公司1997年会计报表已经 上海大华会计师务所审计并出具了华业字〔98〕第250号审计报告。
    根据审计意见, 公司的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 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分允地反映公司1997年12月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199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对 公司1997年5月1日-12月6日期租“罗浮山”轮委托经营事宜,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审计报告作了说明,并在年报摘要中予以披露。
    期租船舶委托经营是航运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经营方式。我公司与广海集团签 订租船协议,并委托其下属兴华船务公司经营沿海散货运输,属航运企业之间日常的 业务活动。该船租赁期间的一切经营风险及盈亏均由我公司承担。公司通过期租船 方式经营,目的是为了在不增加资产的情况下,扩大公司的散货运输规模, 加大经营 地域,提高国内沿海散货运输市场占有率,为公司创造效益。今后, 随着业务的扩大 和市场的占有,公司将在期租船委托经营的基础上,转为购置船舶自营, 壮大公司的 资产规模和经营实力。
    我公司在期租船委托经营过程中,严格执行现行的会计法规政策。 公司除承付 租金外,还承担着船舶营运中的燃料费、航次费等变动费用,涉及上述费用处理办法, 均遵循会计处理的原则。
    期租船委托经营是航运企业之间正常的经济活动, 符合经济合同法和运输行业 的一般惯例。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上述补充说明无疑义。
    特此公告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