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每10股派现金红利0.4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4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36元;
    ◆股权登记日:7月18日;
    ◆除息日:年7月19日;
    ◆红利发放日:7月30日。
    一、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经2002年5月20日召开的股东大会通过。
    二、分红派息方案
    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公司2001年度实现净利润65899280.04元,弥补上年未分配利润负数后,按可供分配利润35342792.75元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3534279.28元,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1767139.64元,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30041373.83元。决定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0.40元(含税),共计27447200元,余额2594173.83元结转下一年度分配。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日和红利发放日
    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02年7月18日,除息日为7月19日,红利发放日为7月30日。
    四、分红派发对象
    本次红利派发对象为截止2002年7月18日下午3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五、分红派息办法
    1、持有本公司流通股的个人股东由本公司代扣除税款后按实际每股0.036元派发,持有本公司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国有法人股股东和外资法人股股东按每股0.04元派发。
    2、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红利发放日前一个交易日将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红利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划拔到指定的证券公司帐户,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领取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为保管,待其办理了指定交易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后划拨到指定的证券公司,并于其后的第二个交易日领取。
    3、国有法人股和外资法人股红利由本公司派发。
    六、咨询机构:本公司证券部
    地址:广州市芳村区白鹤洞
    邮政编码:510381
    电话及传真:020-81809182
    特此公告
    
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