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8月20 日在公司本部 举行,本次会议应到会监事五人,实际到会监事五人, 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经认真审议,形成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制定的《关于补充、修改公司“八项准备金”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原则,适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议案》 符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2001年度中期报告及其摘要比较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在报告期的 生产和经营状况;
    四、本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制定的《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度中期利润 分配及弥补未分配利润负数的议案》合理、可行,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 章程,尽职尽责,奋发图强,无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特此公告
    
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