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6年3月7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10名,占公司董事人数的百分之百,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表决通过了《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自2006年2月27日公司刊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后,受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公司董事会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地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与交流。根据沟通和协商的结果,非流通股股东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非流通股缩股比例由原来的10:7调整为10:6.608(相当于10股送3.5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029,270,000元变为762,409,623元,承诺事项不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采取缩股的方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公司将因此减少注册资本,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减资程序。
    本议案需经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A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批准(会议通知刊登于2006年2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特此公告
    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