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公司原控股股东吉发投资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光明路支行720万美元借款担保一案已结案(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告已刊登在2002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报》上)。本公司于2003年4月28日收到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执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了对本公司有关财产的查封、冻结(相关的警示性公告已刊登在2001年3月27日《上海证券报》上)。具体裁定内容如下:
    1、解除对本公司所持有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法人股1160000股的查封、冻结;
    2、解除对本公司所持有的中国光大银行的法人股18000000股的查封、冻结;
    3、解除对本公司所持有的交通银行的法人股7145050股的查封、冻结;
    4、解除对本公司所持有的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6120000股的查封、冻结;
    5、解除对吉发投资公司所持有的深圳物业吉发仓储有限公司25%的股份的查封、冻结。
    特此公告
    
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