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为原控股股东及其所属企业银行借款本金25566万元人民币、1770万美元、债券额度5000万元人民币担保连带责任解除事项
    2002年12月26日,公司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吉执字第30号、(2002)吉执字第93号、(2003)吉执字第1号、(2003)吉执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获悉:公司为原控股股东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光明路支行720万美元借款(诉讼详情见2002年8月5日《上海证券报》公司公告)、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解放大路支行17496万元人民币借款(诉讼详情见2002年11月5日《上海证券报》公司公告)、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8070万元人民币借款(诉讼详情见2002年9月24日《上海证券报》公司公告)、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605万美元借款(诉讼详情见2002年3月15日《上海证券报》公司公告)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终结执行。在吉林省政府的积极支持帮助下,公司为原控股股东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上述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连带赔偿责任已全部解除,公司未因此而遭受损失。
    12月30日公司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吉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获悉:公司为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下属企业吉林省吉发企业总公司进出口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北安支行445万美元借款提供的担保(诉讼详情见2002年8月21日《上海证券报》公司公告)因原告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公司主张权利,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本公司的保证责任予以免除。
    另外,公司为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债券额度5000万元人民币(实际发行3000万元)提供的担保责任,由于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对这些债券已全部兑付完毕而解除。
    二、关于公司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情况
    公司依据(2002)吉执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偿还了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690万美元逾期借款及利息(诉讼详情见2002年3月30日《上海证券报》公司公告)。
    特此公告
    
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