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的更正公告
    11月1日公司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涉及到该院(2002)吉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见《上海证券报》2002年9月24日公司公告)中,文字上有笔误,现将裁定书全文公告如下:
    本院2002年9月10日对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解放大路支行诉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02)吉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纠正,现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应补正为“被告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不能清偿的本金17496万元、利息32840120.79元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公司将承担近1.5亿元连带赔偿责任
    鉴于上述法院民事裁定及银行不予上诉的实际情况,若公司控股股东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不能及时偿还农行17496万元、建行807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其利息,公司按5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及本金及利息近1.5亿元,因此,将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