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20日公司接到两宗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定公司因担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解放大路支行(原四分局支行)借款18096万元提供担保的民事判决(涉讼的有关情况见2002年4月25日《上海证券报》公司公告):
    1、被告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解放大路支行贷款本金18096万元、利息34,115,280.12元(暂计算至2002年7月8日,此后新孳生的利息继续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2、被告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不能清偿的本金17496万元、利息1,275,159.33元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075,476.50元由被告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负担。被告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440,588.40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公司为控股股东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借款8070万元提供担保的民事判决(涉讼的有关情况见2002年6月18日《上海证券报》公司公告):
    1、被告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贷款本金8070万元、利息27,435,901.53元(暂计算至2002年6月20日,此后新孳生的利息继续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2、被告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上述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689.50元由被告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负担。被告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275,344.75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公司服从上述两案件的判决,不上诉。
    截止目前,公司为控股股东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的银行贷款担保总计26016万元人民币、1325万美元,为控股股东所属企业吉发企业总公司进出口公司贷款担保445万美元,上述担保全部逾期并被诉讼,其中25566万元人民币、720万美元的诉讼案已判决,605万美元诉讼案一审已判决,公司上诉最高院尚无结果;450万元人民币、445万美元已被起诉,尚未判决。此外,公司为控股股东债券发行额度担保5000万元人民币(实际发行3000万元人民币),尚未到期。
    特此公告,并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