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19日,公司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吉民二初字第38号《应诉通知书》和传票,从中获悉: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北安支行(原名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分行营业部)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1997年10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下属企业吉林省吉发企业总公司进出口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分行营业部借款445万美元,公司为其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1997年10月7日至1999年10月7日;1998年12月24日该行提出续保要求,公司又将原担保续至2002年12月31日。该笔贷款到期后,债务人只偿还部分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逾期未还。
    原告农行长春市北安支行在起诉书中将公司列为第二被告,请求吉林省吉发企业总公司进出口公司偿还拖欠本金、利息,同时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该案将于2002年9月20日开庭。
    特此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