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从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限期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中获悉:因涉讼一宗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公司在长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的债权将被强制执行,以承担为公司控股股东担保的连带赔偿责任。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讼原因
    1999年1月7日、2月11日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第一被告、公司控股股东)向工行长春市光明路支行借款四笔(其中转贷480万美元,新贷240万美元),合计720万美元,由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提供担保。2000年1月贷款到期,至今未还。
    二、终审判决情况(详见2002年3月18日《上海证券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2001)民二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应当偿还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光明路支行贷款720万美元、支付至2001年3月30日的利息791830.14美元并给付自2001年3月31日起至判决执行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上述债务承担50%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所应承担的一审案件诉讼费用人民币635100元也承担50%比例的连带支付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224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光明路支行和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半承担。
    三、涉讼案件执行情况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吉执字第30号裁定“将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10,674,097.55元的存款(公司注明:此款为公司在长春百事的债权)扣划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接此送达后,同吉林省政府主管部门与债权人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进行协商未果。
    近日,公司获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2年6月17日从长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在工行长春市光明路支行帐户划走人民币存款10,674,097.55元,冻结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帐户。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公司应承担50%连带责任的终审判决,公司对此案还应承担2600万元左右(具体金额与全部执行之日有关)的连带支付责任。公司对此案后续执行进展情况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公司获悉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及吉林省政府主管部门正在想办法解决本案给吉发股份带来的由或有负债变成现实负债的问题。
    特此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