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22日公司接到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传票,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将于 5月10日开庭审理,通知公司到庭。
    现将公司涉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从1996年5月至1998年12月,公司大股东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与农行长春市 四分局支行先后签订了十笔《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合计18096万元, 本公 司提供了保证担保。上述借款全部逾期未还。
    公司在2000年年度报告中已经披露为上述借款中的17496 万元提供了担保的情 况,与涉讼的借款金额差600万元,公司正在查找原因。
    公司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情况,认为涉讼担保已过保证期限,且多数已过诉讼时效。
    特此公告,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