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公司在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营业部5440万元的借款到期, 经与银行协 商,同意在偿还部分本金的基础上进行转贷,以公司所持长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 司29.3033%的股权作质押,并签订借款合同。
    但在办理该笔贷款质押担保手续时,因受到中外合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的限制, 使贷款质押手续无法完成,为此,银行与公司签署贷款补充协议。银行为降低其贷 款风险,要求公司必须降低贷款金额。2001年11月30日前在原偿还部分本金的基础 上,再偿还440万元(目前实际贷款金额4900万元),并依法对公司起诉, 将公司所 持有的长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29.3033%的股权(价值586万美元)预以保全查封, 查封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即2003年3月30日。
    近日公司获悉,法院已下达协助执行通知,查封公司上述股权及所发生的红利, 查封期限2002年3月13日至2002年9月13日。
    特此公告
    
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