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月公司与中国投资银行吉林省分行(现由光大银行接收)签署了690万美 元的借款合同,并由大股东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提供担保—以其所持吉发股份 公司的法人股作质押。2000年12月此贷款到期,公司未能及时偿还,该银行向吉林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定2000年11月2日开庭,但直至2001年11月16 日才开 庭审理。
    近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借款合同诉讼案的民事判决书,具 体内容如下:
    一、 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借款本金 609万美元及利息(起息日为合同签订日起至执行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外币 贷款利率计算)。
    二、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对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 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受理费481500元由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吉林省开 发建设投资公司负连带责任。
    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