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司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吉经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 针对借 款人公司第一大股东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及借款担保人吉发股份公司在中国光 大银行长春分行635万美元拖欠借款纠纷案(详见2001年7月6日《上海证券报》) 作 出判决,现将判决内容公告如下:
    一、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给付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借款本金635 万美元 及利息 起息日为合同签订日起至执行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外币贷款利率计 算 。
    二、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的借款 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受理费272900元由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负担, 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对上述判决公司不服,将在规定时间内上诉。
    
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