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涉诉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就公司与农行长春市曙光支 行5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详见2001年4月10日《上海证券报》 的执行问题做 出裁定,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曙光支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因借款担保合同执行一案,经双方当事人 自愿协商,达成了以物抵债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被执行人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所有的座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兴兰小区的3 号楼、4号楼、5号楼以45214379.95元顶债给申请执行人。
    2、剩余欠款本息1300万元, 被执行人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现金方式于2001年12月20日前支付。
    3、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 评估费由被执行人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承担,其中10万元先行支付,剩余费用从1300万元现金中扣除。
    4、本院的 2001 绿经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目前公司已履行裁定,以现金方式偿还了欠款本息1300万元中的360万元, 剩 余940万元公司正在筹措。在公司履行完剩余的940万元偿还义务后,其与农行长春 市曙光支行因5000万元借款合同发生的一切权利、义务终结。
    按此裁定公司大股东做为被执行人 借款抵押担保人 以其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 兴兰小区的三栋房屋顶债给农行,做价45214379.95元。 大股东同意以此款偿还其 对吉发股份公司的欠款。
    二、公司2001年度经营情况
    2001年1-9月公司净利润为-4740万元,第四季度公司经营情况仍未见改观,预 计2001年度公司经营亏损,届时公司已达到连续两年亏损。
    三、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5.3中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股票价格 近期异常波动,已连续三天达到跌幅限制,公司董事会对此说明如下: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 报纸《上海证券报》,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