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近日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就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诉我 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要求公司在接到本通知15日内提出答辩状递交该院。
    根据起诉状将涉诉情况说明如下:
    1997年9月30日至1997年12月30日间,第一被告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分四次 从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贷款,合计635万美元, 该贷款合同均由第二被告吉林省吉 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至今未支付任何欠款本息,中国光大银行长 春分行提起诉讼。
    目前,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正与该银行协商,准备用其有效资产偿还, 如果 达成协议,公司的担保责任将解除。
    上述涉讼的635万美元的担保事项,公司在以前担保事项的公告中, 已披露对吉 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外币贷款由本公司担保的金额是605万美元, 其余30万美元的贷款担保公司没有存档资料,暂无法确认。
    
吉林省吉发农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7月5日